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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采购材料取得的"回扣"是否征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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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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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12-4 21:31: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采购材料取得的"回扣"是否征税?
    某国有企业在过去几年中利用国家专项贷款开展了一系列基础工程建设,在从工程材料销售方购入材料时,销售方会给予公司一定的回扣,公司的做法是将取得的回扣由公司职工技协以“技术咨询费”的名义收取,并由职工技协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支出方面除了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外,大部分用于公司职工奖金及公司其他方面的支出。现有以下问题向您请教:
    (1)现公司计划将应由公司支出的项目转回到公司账上进行列支,是否可行?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若公司只是支出转回而收入方面不作处理,继续作为职工技协收入,是否可行?正确的处理应如何?基础工程建设实行专项核算,收入是否应冲减工程成本?那么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如何处理?
    (3)几年来职工技协均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也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涉及的税收风险包括哪些?
    (4)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而职工技协成立时间是2002年6月,请问其企业所得税应向国税部门缴纳还是向地税部门缴纳?
    (5)如果职工技协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支出方面大多不能扣除,税额会很高,如何处理更为合理?
    (6)就您所知,公司及职工技协除了在税收方面的风险外,还在哪些方面存在风险?
    解答精要:
    从供应方取得的“回扣”由于归公司所有(而不是个人),属于销售折扣性质,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1279号)规定处理,即由购买方向国税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冲减工程材料成本。
    企业将此收入以技术咨询费的名义收费,同时缴纳了营业税,并将收入存放于职工技协是不对的。
    目前应将此收入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冲减库存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处理,公司职工奖励及其他方面支出,应由公司作为工资及相关成本费用处理,直接调账即可。
    经查阅资料,“中国职工技术协会”是中国工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的社会团体。职工技协坚持三服务方针:“为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为提高职工科技素质,建设“四有”职工队伍服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生产力发展服务。”由此可见,职工技协只是企业的一个部门(如同企业工会或食堂一样),技协即使取得某项收入,也属于公司的收人,因此技协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办理纳税申报。职工技协,不应设立账册,其相关支出及人员工资,直接在企业的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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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11-3-8 20:53:39 |只看该作者
    采购材料取得的"回扣"是否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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