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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6年31号文与国税函2008年299号文最大区别 [打印本页]

作者: wjxht    时间: 2009-1-11 17:51
标题: 国税发2006年31号文与国税函2008年299号文最大区别
个人认为:国税发2006年31号文与国税函2008年299号文最大区别在于:31号文中所称比率为毛利率,299号文所称比率为利润率。
毛利率=(收入-成本)/收入
利润率=(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相关税金)/收入
299号文中规定:按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即预售房款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预售房款收入×预计利润率
实际上该预售房款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已扣除了相关税金。
部分房地产企业在计算预售房款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计算方法是:
预售房款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预售房款收入×预计利润率—营业税及附加
如果企业在计算预售房款应预缴所得税时,再将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扣除,意味着重复扣除。
江苏省国税转发国税函[2008]299号文时,指出“299号文中第一条所称‘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个人认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预售房款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配比原则) 。如果按这种理解,江苏省国税的解释应当比较符合税务总局的发文精神。但实际情况是:房地产企业在处理预售房款收入预缴所得税时,存在两种情况:
1、是未将预售房款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入当期损益
这种情况下,预售房款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预售房款收入×预计利润率
2、是将预售房款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入当期损益。
预售房款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预售房款收入×预计利润率—营业税及附加
江苏省地税转发国税函[2008]299号文时,明细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额时,允许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利润总额。”个人认为,如果按照省地税的解释,在计算预售房款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将相关业税金及附加作了重复扣除,是不妥的。
作者: wjxht    时间: 2009-1-11 17:54
上文为本人在对省内几家房产公司预缴所得税情况了解,仔细研究与之相关的文件后的一些个人看法,不当之处请各位指出
作者: ftfang    时间: 2009-1-30 13:40
那在会计核算时,预收帐款缴纳营业税等附加税时,应该如何核算?是将预交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还是计入“待摊费用-预交税金”,待将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时再一并扣除?????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2-14 22:46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额时,允许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利润总额
作者: 心在天涯人在家    时间: 2009-3-12 16:09
看来是各地的税务局理解都不一样
作者: 太阳鱼    时间: 2010-4-6 16:38
正在考虑这个问题,这个月进行季度申报,到底是怎么填呢?
作者: wzycpa    时间: 2010-4-15 18:54
以2009年31号文为准
作者: 布丁狗    时间: 2010-4-23 17:57
不够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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