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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燃气集资费的纳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涵语    时间: 2009-1-9 19:44
标题: 燃气集资费的纳税
在2004年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代收的如“燃气集资费”等应税收入大多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当时未申报纳税,现查出,需要申报纳税吗?如果需要,应怎样申报?因为是分开计价,这还涉及燃气安装成本怎样入账?
作者: 涵语    时间: 2009-1-9 19:58
标题: 是不是应该这样解决?
答案:《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提示:代收款项属于营业税所称的“价外费用”征收范围,您企业代收的煤气集资款因为燃气公司直接发把票开具给了您企业。所以,应视同您的“价外费用”并入到营业额中计征营业税。但是,如果燃气公司把发票直接对用户开具(或由你公司人员代燃气公司对每个用户开具),您企业并且并没有收取任何手续费用。这种情况可不作为“价外费用”不缴纳营业税。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1-9 22:49
楼主,学习了。
作者: 百炼金刚    时间: 2009-1-10 10:11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应该缴纳税,但通常燃气公司会少收取一部分费用,作为开发公司的手续费,财务人员人该计算一下,留存部分是否足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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