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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住房、交通补贴、伙食补助是否不计工资总额,在计算个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依蔓    时间: 2009-1-9 14:24
标题: 员工住房、交通补贴、伙食补助是否不计工资总额,在计算个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二“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员工福利费,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倾向性福利,包括职工供养直属亲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是否意味我们发放的员工住房、交通补贴、家属伙食补助可以在计算个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发放到员工个人的福利费是否不用交个税?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9-1-9 16:43
我认为不能这么理解!
首先,这是两个不同的税种,该文件是针对企业所得税;
其次,企业所得税所说的工资薪金总额是针对整个公司而言的,新税法下工资薪金没有限额,为了避免企业人为加大工资薪金(比如把福利费计入工资),所以出台国税函[2009]3号文件来明确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的范围,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而职工福利费要受14%的额度限制;而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全部收益来征税的,显然楼主所说的员工住房、交通补贴、家属伙食补助都是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内,除非有新文件明确这一部分可以免税,否则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 一汪清水    时间: 2009-1-9 16:57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依蔓    时间: 2009-1-13 14:18
谢谢清风
作者: 橄榄菜    时间: 2009-1-14 08:56
又长见识了,感谢啊
作者: 股票作手    时间: 2009-6-3 20:19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作者: 友邦陈    时间: 2009-7-31 14:09
如果是人人有份的补贴,或是在工资单上注明了的,肯定要算个税,但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员工据实报销的,例如给公司高层租房,凭租赁发票,合同,就不用作为个税的计税基础。
作者: ewuliaogui    时间: 2012-12-5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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