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加计扣除问题!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丁新    时间: 2009-1-7 15:29
标题: 加计扣除问题!请教!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这里除了政府规费和一些代收费用不可以加计外,那么请问支付出让金时同时缴纳的契税可不可以加计??有无相关文号规定??请教!谢谢!
作者: gzcn    时间: 2009-1-7 15:54
应该是可以加计扣除的。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7 21:32
楼上同学说的对,土地契税属于土地取得成本之一,可以加计扣除
作者: lxb    时间: 2009-1-10 09:35
请问楼主,你们那边不允许政府规费加计扣除20%有依据吗?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