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打印本页]

作者: 张玲    时间: 2009-1-6 17:34
标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新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为当年收入的15%,那我们在09年还要不要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呢?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6 18:3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果都是15%
那就没有区分的必要的,个人理解
作者: 丁新    时间: 2009-1-6 18:52
同意银河大哥的说法!这个规定出来后,这一块估计没几个企业需要调整的了!!
作者: 华兴房产    时间: 2009-1-6 21:03
我也正烦脑,我们公司还没有收入,按所得税法哪不是要把已进入销售费用这部份进行调整?
作者: 丁新    时间: 2009-1-6 22:06
4楼的朋友,显然要调整啊??但是你企业目前既然没收入,显然是要亏的,你要调整的在这个亏损的范围内应该就不用发愁了!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9-1-6 22:53
广告费与宣传费不必再刻意区分,统称为广告宣传费即可,按15%的比例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递延。
作者: 惠州-鹰击长空    时间: 2009-1-7 08:42
应该是这样理解,以后会计就方便多了.
作者: 李晋华    时间: 2009-1-7 16:59
同意楼上几位的说法,2009年我准备也合并这两个科目
作者: 悠游    时间: 2009-1-8 15:29
还是不合并了,不用调整就很省事了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