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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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玲
时间:
2009-1-6 17:34
标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新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为当年收入的15%,那我们在09年还要不要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呢?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6 18:3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果都是15%
那就没有区分的必要的,个人理解
作者:
丁新
时间:
2009-1-6 18:52
同意银河大哥的说法!这个规定出来后,这一块估计没几个企业需要调整的了!!
作者:
华兴房产
时间:
2009-1-6 21:03
我也正烦脑,我们公司还没有收入,按所得税法哪不是要把已进入销售费用这部份进行调整?
作者:
丁新
时间:
2009-1-6 22:06
4楼的朋友,显然要调整啊??但是你企业目前既然没收入,显然是要亏的,你要调整的在这个亏损的范围内应该就不用发愁了!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9-1-6 22:53
广告费与宣传费不必再刻意区分,统称为广告宣传费即可,按15%的比例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递延。
作者:
惠州-鹰击长空
时间:
2009-1-7 08:42
应该是这样理解,以后会计就方便多了.
作者:
李晋华
时间:
2009-1-7 16:59
同意楼上几位的说法,2009年我准备也合并这两个科目
作者:
悠游
时间:
2009-1-8 15:29
还是不合并了,不用调整就很省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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