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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票类咨询的常见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伏龙    时间: 2009-1-4 09:20
标题: 发票类咨询的常见问题
发票类咨询的常见问题
(编者言:在日常税务咨询中,纳税人遇到的税务疑问形式多样,其中相似的问题不少。因此,为了让纳税人更好地掌握相关税收知识,我局将从本期税宣资料起,陆续刊登出纳税人咨询有关发票类、增值税类、企业所得税类、出口退税类、消费税类以及征管类等六类的常见问题。)

发票类咨询的常见问题
1、问:企业使用税控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发生退货,应凭什么资料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答:根据《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规定,(1)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2)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3)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2、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误在税控机作了作废处理,但纸质发票是正常发票,次月申报时应如何处理?购货方又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现行的操作规定,(1)销货方已自行于税控机中抄税,并已到税务机关抄税的,则只能等金税工程对碰后,由税务机关进行协查;如购货方未进行认证,应通知购货方退票,如已认证的,待税务机关协查后再处理;(2)销货方已自行于税控机中抄税但未于税务机关抄税的,且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可向主管分局申请用记帐联凭证扫描方式采集销项发票金额,同时不能采用税控IC卡中所记录的销项发票金额数,但此方法需征求主管分局同意才可进行操作。这种情况下,购货方可以进行正常的认证抵扣。

3、问: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什么情况下,分别由销货方或由购货方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有关规定,(1)由销货方申请出具《通知单》的情况包括:①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②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2)由购货方申请出具《通知单》的情况包括:①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不包括拒收情况)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票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②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③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
4、问: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给购货方后,跨月后对方才告知其不是一般纳税人,而是小规模纳税人,那销售方可否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
答:如果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就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作废或开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不能按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购货方可以据此发票入帐。
5、问:购方取得销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要报税务机关认证?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规定,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6、问:纳税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需提供以下资料:(1)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4)购方申请开具的,提供购货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须已经过认证),若属销货退回的,还需提供进货及退货的记账凭证、进仓单、出仓单的原件及复印件;(5)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6)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7、问:购货方送交销货方前遗失《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导致销货方无法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在总局未明确之前,我市暂按以下方法处理:如购货方在送交销货方前遗失《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重新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后可重新出具《通知单》。同时购货方在填写《申请单》时应在《申请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中注明原因及原遗失《通知单》号码。

8、问: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是10万元,请问这10万是指含税还是不含税金额?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该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金额。

9、问:购货方收到销货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所附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所列的劳务名称全部都是英文或数字,购货方是否可以接收此份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具发票应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企业应拒收该发票,要求销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10、问:企业购买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有无使用期限?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32号)规定,有关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仍按《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执行。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使用期限,已开具的必须在购票之日起60日内核销,第二个核销期从第一个核销时间起重新计算60天,以此类推。

11、问: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1)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佛山日报》(或《珠江商报》)等市级以上报刊及省局网站刊登遗失声明。①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须先将发票挂失刊登费直接转入市级报刊账户并根据发票遗失内容办理发票遗失声明手续,刊登费自行向地级市报刊咨询。②《中国税务报》的刊登:纳税人自行通过电汇或转帐方式将发票遗失刊登款汇往中国税务报社广州服务点。③纳税人上报资料:完成上述汇款刊登手续后,纳税人须填写一式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登表》,连同发票刊登费汇款单复印件一起报送所在国税分局或办税服务厅审批,由区局加具意见后退回纳税人两份。纳税人邮寄或传真形式给《中国税务报》报社一份,自行留存一份。④广东省国税局网站的登载由税务机关免费办理。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开票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您公司可将此证明单及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交购方,购方按规定认证抵扣和按会计制度规定入帐。
(2)纳税人遗失普通发票,开票方必须分别在《佛山日报》(或《珠江商报》)等市级以上报刊及省局网站刊登遗失声明。①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须先将发票挂失刊登费直接转入市级报刊账户并根据发票遗失内容办理发票遗失声明手续,刊登费自行向地级市报刊咨询。②纳税人上报资料:完成上述汇款刊登手续后,纳税人须填写一式四份《普通发票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连同发票刊登费汇款单复印件一起报送所在国税分局或办税服务厅审批,购方按会计制度规定入帐。
对于遗失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涉及存根联或全部联次空白未用的,还需同时填写一式三份《纳税人发票挂失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12、问: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核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1)核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交的资料如下:①从税控开票系统打印当次验旧发票开具汇总,作废发票必须全部联次保留并装订成册,开具的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附对应蓝字发票的发票联或相关证明;②《发票统一领购簿》;③一式两份《领购发票申请表》;④税控IC卡;⑤纳税卡。
(2)专用发票验旧核销需提供以下资料:①纳税人应打印前一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包括正数发票清单、正数发票废票清单、负数发票清单、负数发票废票清单),上述表格必须加盖公章。因两卡损坏不能提供上述明细表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或记帐联复印件核销发票,且不要求装钉发票封面;②一式两份《领购发票申请表》;③《发票领购簿》(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必须加盖有“辅导期专用章”字样);④作废发票全部联次;⑤如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后,核销发票时还需报送该《通知单》;⑥纳税卡。

13、问:本企业是商贸一般纳税人,有个别的零星销售,但购货方不需要发票,那么本企业可否开具普通发票作入帐依据来申报每月的销售收入额?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0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劳务,应开具发票,消费者不需要除外,对不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须登记营业汇总凭证。因此,您企业有个别的零星销售,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作为入帐及申报依据;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也可登记营业汇总凭证,但仍须在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栏目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14、问:消费者去商场购物的消费金额70元,可否要求商场开具刮奖销售发票?
答:根据《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有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购货方每次购买商品总值超30元(含30元)的,可按规定向销货方取得刮奖销售发票。由于刮奖发票最低版本为百元版,因此,3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消费额可以开具百位版刮奖发票。

15、问:纳税人购物取得刮奖发票中了奖,该到哪里及带什么资料兑奖?
答:中奖发票的持有人须凭中奖发票、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单位中奖的,须指定代理人,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事业单位只提供单位证明),到佛山市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兑奖手续。

16、问:发票可否加盖财务专用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17、问:如何鉴别发票的真假?
答:(1)普通发票:①企业可通过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发票查询中查询省内(除深圳外)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售卖记录;②企业也可以通过直接到区局税政管理科对省内(除深圳外)的普通发票进行票面真假查验。申请鉴定提供资料:A、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原件;B、单位(含税务系统内各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C、个人申请鉴定普通发票,则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③刮奖发票可通过12366或上网录入发票信息参加二次抽奖对发票真假进行校验。
(2)专用发票可通过上门认证和网上认证方式进行验证。

18、问:企业销售的货物超出经营范围可否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因此,企业销售货物若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如实开具发票。若企业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Dai.开。但如涉及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再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19、问:一般纳税人企业首次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时间为多少天?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审批,在上级机关未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管理要求前,我市暂按以下办法执行: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于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同时一并提出专用发票购票数量的申请。区局在审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购票数量进行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20、问: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应到哪里开票?
答:企业销售二手车,先到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减免税审批,再凭税务机关出具的《二手车销售减(免)税报备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销售二手车以外的旧固定资产,应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再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审批。

21、问:企业租用个人(企业)房产作为经营场地,双方共用水、电表,但只能取得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总金额发票,那企业应取得什么凭证?
答:根据《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规定》(粤国税发[1995]43O号)规定:作为水、电总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其他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水、电费时,须向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水、电总表的纳税人在向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收取水、电费时,须向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因此,出租方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Dai.开普通发票,企业可向出租方索取发票。

22、问:企业当月开具的发票已核销,后来发现开错有误并于当月收回原发票作废,需向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一般纳税人企业需作废当月开具且已核销的专用发票时,只符合作废条件以及发票的联次齐全,就可以直接作废,不用再到分局核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需作废当月开具且已核销的普通发票时,需以负数金额填写《领购发票申请表》并带上作废的发票全部联次于当月到主管税务分局冲数。

23、问:企业作废发票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1)普通发票:根据《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规定,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2)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4、问:三资企业发生进料加工深加工业务,将进口料件加工完成后进行国内转厂,开具的出口发票购货方是填接受国内转厂的客户还是境外企业?
答:企业发生国内转厂业务开具出口发票时,购货单位栏应同时填写境外企业和国内转入企业两个企业名称,具体为:前面填境外企业名称,后面在括号内填国内转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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