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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08年底的“应付福利费”余额该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天马    时间: 2008-12-29 10:03
标题: 08年底的“应付福利费”余额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截止今年年底“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有50万,问怎么处理?是不是继续挂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上,到2009年继续使用?还是要转到“未分配利润”上?
作者: 物是人非    时间: 2008-12-29 10:47
已经不让预提了,年底用不完 就废了 要冲回来呀
作者: uue0102    时间: 2008-12-29 11:16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1.余额为赤字的账务处理。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部分,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账务处理。出现余额结余后,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的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据你所述,你司适用第2点
作者: 天平猫    时间: 2008-12-29 12:39
用完为止。楼上解释很详细
作者: 铁算盘    时间: 2008-12-30 12:35
一直可以使用的,不冲回
作者: lchdxy    时间: 2008-12-30 12:38
哈哈,这个政策早该改了
作者: 紫罗兰    时间: 2008-12-30 16:37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那是不是可以据实列支了?请教请教
作者: 不识数会计    时间: 2009-1-1 13:10
如果是新准则之前提取的,可以继续使用,不用转,但是以后不能再多提了,支出应该先以此福利费余额支付
作者: lilihw520    时间: 2009-1-2 16:05
应付福利费怎么会有余额
,你不结转到当期损益中去吗
作者: lilihw520    时间: 2009-1-2 16:13
我贷方余额,你就继续留着,
用完就可以了
作者: mandyt    时间: 2009-1-2 22:44
以后直接列支好了,不要再计提了
作者: 工作愉快    时间: 2009-1-3 14:35
已经不让预提了,年底用不完 要冲回来呀
作者: 工作愉快    时间: 2009-1-3 14:36
直接列支好了,不要再计提了
作者: 620808    时间: 2009-1-7 17:10
是不是以后按14%列支
作者: 悠游    时间: 2009-1-8 15:24
继续使用吧,学习学习
作者: 舞动的雪花    时间: 2009-1-9 08:42
原帖由 620808 于 2009-1-7 17:10 发表
是不是以后按14%列支

据实列支但不超过14%
作者: 伏龙    时间: 2009-1-15 17:13
据实列支,但不超14%
职工福利费余额财税处理
  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有助于企业提供相关、可比、可理解的会计信息,满足报表使用者多层次的需要,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而对这些公司未来业绩的负面影响实际上却是微乎其微的。

  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及2007年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新的规范,从一定程度上看,新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取消应付福利费的计提,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据实列支,不再允许有余额,其实质是国家、股东、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重新分配。

  税务规定

  1.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2.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规定

  1.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途径:

  (1)2007年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2)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2.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如下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按照[2008]34号新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也就是说: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3.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财税差异协调

  会计与税法对同一涉税事项规定有差异时,企业应遵循:

  1.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是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常说的“调表不调账”原则。

  2.只要会计处理同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3.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

  实务处理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但笔者认为:国税函[2008]264号解决的是按照税法核算形成余额的问题,而对于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等问题,应当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转化为税务核算处理,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而是应当根据最后计算出来的税法上的结余来处理,不论会计上是如何计提的。换句话说,在2008年以前,实际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工资总额计提的,汇算清缴的时候做了纳税调增,那么税务上就没有欠账了,税务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多少就需要与实际的支出相比。如果是允许扣除的多于实际支出的,则形成了结余,这个结余不是会计核算账户中“应付福利费”账户里的金额,而是作为2008年以后税务上职工福利费支出首先使用的金额。
作者: 伏龙    时间: 2009-1-15 17:1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200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作者: 晨夜    时间: 2009-1-15 17:43
用红字冲回来,如果不冲回来,在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要调整纳税增加额.
作者: 陈治    时间: 2009-1-16 15:27
如是07年的余额就留下以后使用,如是08年预提的就需冲回
作者: anthony123    时间: 2009-1-29 15:08
继续留着吧,不用多管
作者: 青青陌上桑    时间: 2009-1-29 23:10
应该是可以继续用完为止
作者: ftfang    时间: 2009-1-30 13:16
可以不用结继续使用转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19 12:52
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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