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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房地产中介公司涉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bjjoling    时间: 2008-12-28 17:01
标题: 关于房地产中介公司涉税问题
中介公司作为委托人,代产权人出租房屋,向承租人收取的房租,全额转交出租人,中介公司只是收取中介费用,按新的营业税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是否现在必须取得出租人的正式发票才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我看细则中说“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以前按国税发(1995)076号“四、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 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以及财税(2003)16号文件对取得发票的要求没有这样说过,16号文件规定合法有效凭证也可以,现在看来不可以了吧。我有点晕?新的细则规定我看有些地方更严格了,请教了!
有做中介的吗,你们是如何给承租人开发票的。
作者: soullion    时间: 2008-12-28 19:09
税法规定是这样滴!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20 14:06
按收取的报酬计税
作者: 綪帰于烬    时间: 2009-7-18 22:39
互相学习·!!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7-19 10:07
关注代收代付是否涉及税收
作者: 大连泡泡    时间: 2009-8-1 16:02
没有内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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