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以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注明的分期分批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打印本页]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8-12-18 21:52
标题: 以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注明的分期分批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以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注明的分期分批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我公司开发项目是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整体开发,分多层建筑、小高层建筑各楼座相继建设、销售。符合以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注明的分期分批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我公司认为应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但税务机关认为应分多层、小高层分别作为清算单位清算土地增值税是否正确?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8-12-18 23:13
我认为税务机关的说法不对,没有规定说是要按产品类别进行清算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19 13:42
学习了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