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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务总局:房地产企业自用房产不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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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0-24 13:00
标题:
税务总局:房地产企业自用房产不收土地增值税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对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政策明确,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指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政策规定,如果产权
未发生转移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为: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名词解释: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作者:
破茧成蝶
时间:
2007-10-25 10:58
老大,可不可以把这个文件发布的时间也顺便列示一下?
作者:
泡泡糖
时间:
2007-10-25 12:16
原帖由
破茧成蝶
于 2007-10-25 10:58 发表
老大,可不可以把这个文件发布的时间也顺便列示一下?
发布时间是2006年12月28日
是国税发2006第18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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