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预收的物业费 [打印本页]

作者: 百炼金刚    时间: 2008-12-18 12:52
标题: 关于预收的物业费
请问,我公司预收业主明年的物业费,未开具发票,该笔物业费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作者: 许仙    时间: 2008-12-18 12:55
我觉得最好到开发票的时候再缴纳营业税
作者: 鹰击长空    时间: 2008-12-18 13:20
不需要,到开发票的时候再缴纳营业税,但会计要按权责发生制计算收入。
作者: 落英宾纷    时间: 2008-12-18 13:31
严格按照税法,是不需要的,但是各地对此管理不同。有些地方是按预收时间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作者: soullion    时间: 2008-12-18 14:42
国税函[2008]875号: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作者: soullion    时间: 2008-12-18 14:47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者: 天平猫    时间: 2008-12-19 16:55
物业费如果公司要求不严格话,完全可以按收付实现制走的,税务局开心都来不及,提前交。
如果公司对这方面严格的话,就区分做。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20 12:21
先挂账吧,等实际开发票时再进收入
作者: 1120971696    时间: 2011-11-3 10:53
同意“威海本溪人” 的说法
作者: 黄黄立青    时间: 2011-11-12 14:23
支持上楼说法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