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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供材料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我在学习    时间: 2008-12-18 11:58
标题: 甲供材料疑问
销售自产产品兼安装劳务的,根据[2002]117号文规定,只要符合其文件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分别计税,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销售发票和建筑安装发票就可入账,税务也是认可的。但如果不具备文件规定的条件,就要一并征收增值税,施工企业开具的就是增值税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应该向施工单位索取什么发票入账?
根据税务一般采取对“甲供材发票不得作为其确定计税开发成本或建筑成本的依据,一律凭建筑发票确定相应资产的计税成本”的规定,是否可理解为一定要取得建筑安装发票才行?


作者: 吴巍    时间: 2008-12-23 10:12
我也想问同样的问题????
作者: 牧羊女    时间: 2008-12-24 09:42
标题: 甲供材
甲供材在实际操作中是这样的:要么把销售处材料发票开给乙方,乙方给甲方建筑业发票;要么甲方入账,另交建筑业营业税,这个计税依据是按照组价征收。营业税=销售材料数额*(1+当地平均利润率)/97%*3%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20 11:58
学习了
作者: 李晋华    时间: 2009-6-1 17:14
回答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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