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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种情况税局处理是不是有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落英宾纷    时间: 2008-11-28 10:36
标题: 这种情况税局处理是不是有问题
我们公司9月份支付给某建筑公司一笔款项,作为即将开工的某工程款。公司用对方的收款收据做预付账款处理。到昨天为止,双方合同未签,工程也未开工,但却收到了税局的罚款告知书。我们的违法事实是: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入账;处罚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对我单位处导致对方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请教各位高手:这种情况下税局的处理是不是有问题呢。
作者: 落英宾纷    时间: 2008-11-28 10:37
我个人觉得双方交易事项尚未明确,交易未实际发生,对方无纳税义务,我们也就没有导致对方少缴税款,不应该处罚我们。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8-11-28 10:40
税务局穷凶极恶,想要敲诈
作者: 落英宾纷    时间: 2008-11-28 10:45
楼上的意思是不是支持我的观点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8-11-28 12:13
我觉得税务局说的是没有道理的

这种情况叫施工企业如何开发票!!!
作者: 落英宾纷    时间: 2008-11-28 12:41
那我们怎么办呢?不敢指出他们的错的,以后还有漫长的岁月,不被整死才怪
作者: 飞翔    时间: 2008-12-2 16:06
如果先挂其他往来处理此项业务,税务局就不会罚款啊?
作者: 浮槎山    时间: 2008-12-4 15:00
遇到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向税务局的上级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呀。要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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