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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地下人防设施房产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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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jjoling
时间:
2008-11-23 08:25
标题:
关于地下人防设施房产税的问题
以前按(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现在按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所以有些疑问。
1、开发商建造商品房时配套的地下人防设施的所有权是开发商的吗?
2、房产税应由谁来缴纳?是人防办公室吗?
3、每个项目都要有人防设施吗?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呢?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1-23 09:47
1、开发商建造商品房时配套的地下人防设施的所有权归人防办所有
2、房产税应由实际使用人来缴纳
3、并不是每个项目都有人防设施,没有按规定建设人防设施的项目一般要缴纳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
作者:
图兰朵
时间:
2012-7-9 13:45
同意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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