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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虚开发票结转成本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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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4-7-31 21:00
标题:
企业取得虚开发票结转成本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一稽罚[2023]**号
案件名称 **能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你单位接受**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164130,发票号码06152453--06152460,开票日期2017年10月12日,货物名称为铝矾土骨料,发票金额合计783205.14元,税额合计133144.86元,价税合计916350.00元。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你单位将上述发票于2017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33144.86元;上述发票于2017年10月入账,于2017年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并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783205.14元。 2018年11月,你单位经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通知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3144.86元,转出所属期2017年12月,缴纳增值税133144.86元以及滞纳金21170.03元,未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将缴纳的增值税133144.86元在2018年12月记入原材料科目,月末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调整;补缴的滞纳金21170.03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调增应税所得额21170.03元。 经查,相关货物是你单位向魏**购买的,魏**表示没有发票,你单位按照魏**的要求支付资金后取得了上述虚开的发票。 综上,你单位未与**材料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为第三方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鉴于你单位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缴纳增值税133144.86元以及滞纳金21170.03元,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133144.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57.25元、企业所得税33286.21元50%罚款计86544.1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8-0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8-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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