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建房和旧房界定。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来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及《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预字(95)第65号)第一条“在我省境内凡建成后一经使用的房屋均按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规定,你公司所处置的房屋建筑物为在建工程,不属于旧房及建筑物,不适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计算。
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七条及有关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机构: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0-12
|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