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做好无增值明显低增值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闽税财行便函〔2020〕3号),我司进行土地增值税税负测算,请问:在测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答复机构: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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