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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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八月桂花香
时间:
2008-11-5 23:10
标题:
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
关于房开企业的借款利息规定如下: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问题:假设一家房开企业自有资金比较充足,未向金融机构借款,自然也没有金融机构贷款证明。那么这家开发公司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还能否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这个公式来计算扣除呢?
如果不能,那可否和某家公司(非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协议,并按此公式计算扣除呢?
作者:
八月桂花香
时间:
2008-11-5 23:11
老大快来呀!!!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1-6 07:22
只能说:没有规定不可以
作者:
惠州-鹰击长空
时间:
2008-11-6 08:38
如果不能按10%扣除,那不是打击不借款的人吗?所以,我想应该可以的.我们公司也是没有借钱的,所以比较关注这个问题.
作者:
职业游民
时间:
2008-11-6 09:24
具体情况关注中,估计各地税务局及中介机构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河北执行5%和10%哪个少按哪个,保守的做法,对企业很不利。
作者:
lxb
时间:
2008-11-6 09:59
未发生借款利息,好像不行哦
作者:
八月桂花香
时间:
2008-11-6 10:15
原帖由
惠州-鹰击长空
于 2008-11-6 08:38 发表
如果不能按10%扣除,那不是打击不借款的人吗?所以,我想应该可以的.我们公司也是没有借钱的,所以比较关注这个问题.
就是啊。
作者:
lybmm
时间:
2008-11-6 16:13
按成都地税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来处理的。借款利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是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的,我公司也有这方面的问题,借款方不管是公司、个人的借款,都是到地税去开具发票,入费用科目。现在项目开工了,就去找金融机构贷款(类似于定向贷款,只是做的比较隐蔽些)比如,将公司、个人的将钱借给某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将款贷给公司。这样的好处,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利息支出,又避免了关联方的利息限制。
作者:
sbqu
时间:
2008-11-6 16:58
学习中!!!!!!!!!!!!!
作者:
凤宇
时间:
2008-11-12 15:14
我认为是可以的。
作者:
盼兮
时间:
2008-11-13 14:54
广州地税10月20日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引中,明确了“四、关于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发生利息费用,即利息支出为零,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个人觉得这样的规定不合理,就算企业没有发生利息费用,说明用的全是自有资金,这些资金一样有资金成本,为什么就不能给多5%的财务费用。
作者:
AFEI
时间:
2008-11-20 15:29
重庆市
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除利息之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我市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5%
计算扣除。
作者:
亚亚1002
时间:
2008-11-24 18:25
我认为按照规定,是可以扣除的
作者:
菜豆腐
时间:
2009-4-17 11:31
新问题 对我来说 我看看
作者:
吴语
时间:
2009-4-17 15:55
好好学习中!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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