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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局答疑】建筑业红字发票还需要做备注吗?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3-2-17 14:07
标题: 【税局答疑】建筑业红字发票还需要做备注吗?
【税局答疑】建筑业红字发票还需要做备注吗?


问题:


建筑业红字发票是否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和住址?


答复: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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