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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屋低价销售给股东方职工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北极熊    时间: 2008-11-5 20:27
标题: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屋低价销售给股东方职工如何处理
最近检查一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产以成本价销售给股东方职工,如何处理,有三个问题,那位高手给解答一下:
1、成本价销售给职工,低于同期售价1000/M。
2、低价给职工的部分房屋,职工又转给他人,开发票办手续时直接写成受转让方的名字。
3、地下车库销售给职工的价位很低,不到销售给外部的三分之一,并且远远低于成本,造成很大的亏损。
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1-5 22:10
目前的市场急转直下,说不定这个价格已经是当前的市场价格了

放一码吧,房地产企业现在真的不容易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1-5 22:11
楼主说的这种情况,按严格的来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要补交

职工个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 浮萍流水    时间: 2008-11-7 16:51
说点啥你恩恩
作者: 小北极熊    时间: 2008-11-13 23:20
用视同销售有点勉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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