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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房地产篇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2-12-7 11:44
标题: 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房地产篇
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房地产篇

1.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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