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什么条件下“白条”可作扣除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lanyibushe
时间:
2008-11-3 09:53
标题:
什么条件下“白条”可作扣除依据
究竟哪些白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日前,某企业财务人员向市地税局进行咨询。咨询员结合税收规定,举例进行了说明。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07年度管理费用账户有这些白条费用:1.白条支餐饮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6万元为该企业在职工食堂中用于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为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票(以上费用均真实有效)。经核算,该企业2007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2.白条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张某家属出具收条)。3.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4.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上述白条费用,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的就餐费6万元,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能提供真实的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白条支职工食堂招待客户就餐费6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营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管理费用中包含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又包含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费用。因此,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第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白条支职工在食堂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职工的就餐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职工在就餐时应自行向食堂购买餐券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单独建账,自收自支,这个费用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在未取得正式发票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准予税前扣除的会议费,必须有真实的“合法凭证”,而白条不是合法凭证,因此,白条会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白条支厂房租金属于接受经营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会议费1.5万元、厂房租金2万元,该企业应在2008年5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前或税务机关依法进行2007年度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前,向餐费、会议费、租金收取方索取发票或自行到当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否则,该企业不仅不得税前扣除这7.5万元白条费用,而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咨询员同时提醒纳税人,由于现行税法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哪些应提供有效凭证,哪些应提供合法凭证没有作详尽列举,那么,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至少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费用合法真实。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要坚决杜绝虚列费用支出的违法行为。
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应由纳税人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业务招待费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招待费用等。
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税法对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4.费用本身不具“经营活动”特征。白条费用所发生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等项目,又不具备经营活动等特征,否则就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作者:
燕子呢喃
时间:
2008-11-3 10:20
顶一下,学一下,参考一下。
作者:
喻俊
时间:
2008-11-3 10:54
好象以前发表过了?
作者:
心愿
时间:
2008-11-3 11:35
赔偿给个人的支出可以
作者:
君林天下
时间:
2008-11-3 11:38
学习一下
作者:
海南天涯
时间:
2008-11-3 14:53
也想看看 ,学习 一 下
作者:
明心
时间:
2008-11-3 15:50
学习 一 下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8-11-3 15:58
工资表算不算白条.领款单的?
作者:
巧目流盼
时间:
2008-11-3 16:09
标题:
学习
好想学习呀
作者:
啊莉
时间:
2008-11-3 18:27
很多东西要不断学习的~~~
作者:
swl380
时间:
2008-11-3 18:37
像请摩托车之类没有发票的不知算不算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8-11-3 20:59
看看,是不是好的资料
作者:
祁红胜先生
时间:
2008-11-3 21:29
标题:
看看学习
想看看正确内容, 以便于以后工作
作者:
一汪清水
时间:
2008-11-3 21:36
顶一下,学一下,参考一下。
作者:
司马轻寒
时间:
2008-11-4 09:55
学习一下,公司好多白条呢
作者:
雨柔
时间:
2008-11-4 10:16
看看,学习学习
作者:
月儿2008
时间:
2008-11-4 14:32
学习
作者:
我是一片云
时间:
2008-11-5 06:58
恩,这个问题正是我想知道了,非常想学习一下。多谢了
作者:
落英宾纷
时间:
2008-11-5 08:58
看看跟我所了解的是否一样
作者:
杨子
时间:
2008-11-5 09:16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好好学习一下,谢谢了!
作者:
红粉花飞
时间:
2008-11-5 10:09
好象那里见过,不知是否有新意...........................
作者:
红粉花飞
时间:
2008-11-5 10:17
以前发表过了.....................
作者:
LXH27
时间:
2008-11-5 13:21
要进步就得学习,学习了才会进步
作者:
人淡如菊
时间:
2008-11-5 21:55
看看是什么,我很想知道
作者:
张景轩
时间:
2008-11-6 10:29
我也很想知道这个问题,请教了
作者:
lybmm
时间:
2008-11-6 16:24
??
..........
作者:
龚才伟
时间:
2008-11-6 16:28
标题:
学习
看看,多多学习新知识
作者:
宁子
时间:
2008-11-7 09:50
学习,学习
作者:
680311
时间:
2008-11-7 13:41
想看看正确内容, 以便于以后工作
作者:
y03352006
时间:
2008-11-7 16:39
标题:
学习一下
学习一下,谢谢
作者:
白亭墨子
时间:
2008-11-7 19:54
好好学习一下,谢谢了!
作者:
huangruoxie
时间:
2008-11-8 10:04
白条 !我看看看!
作者:
yangxiuq
时间:
2008-11-8 10:14
这个真的是很难界定,学习。
作者:
我是审计
时间:
2008-11-8 16:45
还是不明白,没有说明上面的问题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
www.fdckj.com
,地址:
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8153
作者:
1126自强不息
时间:
2008-11-9 23:28
很多东西要不断学习的~~~
作者:
捷宏置业
时间:
2008-11-10 11:48
学学,增长学识
作者:
zlwcpa
时间:
2008-11-10 14:00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还真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扣除
作者:
玉雨幽岚
时间:
2008-11-10 15:22
学习 一 下
作者:
张俊生
时间:
2008-11-10 17:58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青苗及拆迁补偿费可以
作者:
小涵
时间:
2008-11-10 18:58
不断学习中........
作者:
夏有清凉
时间:
2008-11-11 20:05
学习一下,提升自己。
作者:
夏有清凉
时间:
2008-11-11 20:06
学习一下,提升自己。
作者:
夏有清凉
时间:
2008-11-11 20:06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学习一下,提升自己。
作者:
hu5417361
时间:
2008-11-12 16:44
既然来了,那就进来看看啦,希望有好东东
作者:
张江波
时间:
2008-11-12 16:48
所谓的白条,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两种含义:1、针对税务说,所谓的白条就是付款后,对方没有给开具正规
作者:
红粉花飞
时间:
2008-11-12 23:11
好象曾经发表过。。。。。。。。。。。。。。
作者:
小飞飞
时间:
2008-11-13 10:32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是不是付农民的果树、房屋、迁坟补偿费啊?请指教!
作者:
橙梦之恋
时间:
2008-11-13 10:50
请教一下了:
作者:
无虑无忧
时间:
2008-11-13 11:02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以前看到过 不知道一样吗 先看一看吧
作者:
镇郊
时间:
2008-11-14 09:50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想看看学习学习,以后直接发不好吗?
作者:
李雪狼
时间:
2008-11-14 10:28
1546278633478783
作者:
竹隐斋居士
时间:
2008-11-14 10:32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07年度管理费用账户有这些白条费用:1.白条支餐饮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6万元为该企业在职工食堂中用于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为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票(以上费用均真实有效)。经核算,该企业2007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2.白条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张某家属出具收条)。3.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4.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上述白条费用,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的就餐费6万元,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能提供真实的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白条支职工食堂招待客户就餐费6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营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管理费用中包含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又包含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费用。因此,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第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白条支职工在食堂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职工的就餐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职工在就餐时应自行向食堂购买餐券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单独建账,自收自支,这个费用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在未取得正式发票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准予税前扣除的会议费,必须有真实的“合法凭证”,而白条不是合法凭证,因此,白条会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白条支厂房租金属于接受经营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会议费1.5万元、厂房租金2万元,该企业应在2008年5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前或税务机关依法进行2007年度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前,向餐费、会议费、租金收取方索取发票或自行到当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否则,该企业不仅不得税前扣除这7.5万元白条费用,而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同时,由于现行税法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哪些应提供有效凭证,哪些应提供合法凭证没有作详尽列举,那么,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至少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费用合法真实。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要坚决杜绝虚列费用支出的违法行为。
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应由纳税人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业务招待费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招待费用等。
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税法对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4.费用本身不具“经营活动”特征。白条费用所发生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等项目,又不具备经营活动等特征,否则就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作者:
竹隐斋居士
时间:
2008-11-14 11:31
我回复的内容变成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作者:
舞动的雪花
时间:
2008-11-14 14:28
有哪些呢?想知道,谢谢楼主
作者:
北方侠
时间:
2008-11-15 08:59
好想学习呀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
www.fdckj.com
,地址:
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8058
作者:
潜龙
时间:
2008-11-16 01:02
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类现金
作者:
飞翔
时间:
2008-11-16 15:57
见多识广啊!
作者:
飞翔
时间:
2008-11-16 16:06
嗯,我只是想表达一下,收获的心情,记住了,下次不再发送表情啦!
作者:
fjpcczm
时间:
2008-11-17 17:16
也想看看 ,学习 一 下
作者:
海蓝蓝
时间:
2008-11-18 11:09
白条可以抵扣吗,学习一下
作者:
徐宝明
时间:
2008-11-18 11:13
标题:
好
看看,这个资料我喜欢。
作者:
中加
时间:
2008-11-18 15:03
很想学习一下,学习了,谢谢
作者:
陈新凤
时间:
2008-11-18 17:07
xxxxxxxxxxxxxxxxxxxx
作者:
章会计
时间:
2008-11-18 20:06
参考一下。
参考一下。
作者:
风清扬2
时间:
2008-11-18 21:22
好好学习 天天向上
作者:
fangchen
时间:
2008-11-18 21:34
谢谢 分享 学习下
作者:
bjjoling
时间:
2008-11-19 19:41
学习一下了
作者:
陈永祥
时间:
2008-11-20 15:37
学习 学习 再学习
作者:
喵喵
时间:
2008-11-21 10:08
顶顶顶顶!
作者:
米芝
时间:
2008-11-21 11:09
标题:
学习学习
顶一下,学一下,学些啊,参考一下
作者:
邯郸学步
时间:
2008-11-21 15:40
gfdsgsgsgsgsgsfgsgfsgsgsgs
作者:
zyq0504
时间:
2008-11-22 11:47
想学习学习!谢谢
作者:
金田花园会计
时间:
2008-11-22 16:56
哎怎么看不到内容啊,只有标题,版主快点更新哦!
作者:
两点
时间:
2008-11-22 19:13
看一下………………
作者:
两室一厅
时间:
2008-11-23 11:30
工资表可 行,其它不可
作者:
郑小艳
时间:
2008-11-23 14:43
哈哈,有学习新东西了,谢谢
作者:
缘来是你
时间:
2008-11-24 09:49
也想看看 ,学习 一 下
作者:
陈治
时间:
2008-11-24 11:35
顶一下,学一下,参考一下。
作者:
依猫
时间:
2008-11-24 12:26
标题:
学习了
看看作者的经验之谈,借鉴一下
作者:
武昂
时间:
2008-11-25 09:45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好久没看了 看看看看
作者:
西圆
时间:
2008-11-25 13:52
学习一下,谢谢
作者:
力努
时间:
2008-11-26 09:47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回复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
www.fdckj.com
,地址:
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8058
作者:
雁南飞
时间:
2008-11-26 10:50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了解一下
作者:
陈昱
时间:
2008-11-26 14:39
要学的东西实在太多
作者:
付娆
时间:
2008-11-26 15:27
标题:
回复
赔偿给个人的支出可以,福利费,请专家顾问费
作者:
有点烦
时间:
2008-11-28 10:18
继续学习进一步提高
作者:
小毛毛虫
时间:
2008-11-28 15:11
学习一下,
作者:
丢丢1号
时间:
2008-11-28 15:56
也想看看 ,学习 一 下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
www.fdckj.com
,地址:
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8058
作者:
piaoyi1230
时间:
2008-11-28 16:09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真果粒
时间:
2008-11-29 16:55
标题:
我也来学习一下
我也来学习一下........
作者:
梦里花开1004
时间:
2008-11-29 21:40
呵. 这么神秘呀.学习了.
作者:
oliuj
时间:
2008-11-30 09:56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看 看
作者:
丁新
时间:
2008-11-30 14:38
谢谢!学习中………………
作者:
流言飞雨
时间:
2008-12-1 11:22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也想看看 ,学习 一 下
作者:
su61259
时间:
2008-12-1 11:52
很多东西要不断学习的~~~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
www.fdckj.com
,地址:
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8058
作者:
zsonic213
时间:
2008-12-1 13:42
学习一下哈
作者:
finehawk
时间:
2008-12-1 13:43
学习补充实务
作者:
yll992
时间:
2008-12-2 10:23
标题:
学习
也想看看 ,学习 一 下
作者:
d02520430
时间:
2008-12-2 16:08
学习一下!!
作者:
酸辣土豆丝
时间:
2008-12-2 17:09
dddddddddddddd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