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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赠人玫瑰    时间: 2008-11-3 08:49
标题: 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新颁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我理解得不透,年销售(营业)收入还受不受1500万元以下\15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1亿以上的四种范围限制?
    假如一企业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那计提所得税时准扣除的最高招待费金额是1000*5/1000/60%=8.33万元?(以前的规定这种情况最高是准扣5万元吧.)还是1000*5/1000*60%=3万元?
    非常感谢你们的帮助.


[ 本帖最后由 赠人玫瑰 于 2008-11-3 08:51 编辑 ]
作者: 惠州-鹰击长空    时间: 2008-11-3 12:09
还是没变呀!最高还是可扣5万元的,8.33万是招待费节税的临界点.
作者: 日月星    时间: 2008-11-4 11:13
标题: 不在
按四种范围的限制了,但必须同时满足60%和5%。两个件
作者: LXH27    时间: 2008-11-5 13:33
招待费我个人觉得跟之前的万分之五和万分之三没有关系了吧
作者: 一涵    时间: 2008-11-6 19:55
标题: 不在考虑4档累进扣除了
个人理解应该是1000*5/1000=5万元可扣除的招待费最高额,如果企业的招待费*60%>5万元,就不得扣除了.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8-11-9 22:35
万分之五和万分之三没有关系了
作者: 咖啡男人    时间: 2008-11-10 12:12
比如说,今年你单位的招待费为10万元,收入1000万元,按10万元的60%是6万元,但最高限额为收入1000万元的5‰计算为5万元,因此,只能按5万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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