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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房企尾盘销售补交土增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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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2-6-11 14:56
标题:
关于房企尾盘销售补交土增税的问题
关于房企尾盘销售补交土增税的问题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盘销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如何确定?
答复: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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