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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 [打印本页]

作者: 内蒙古    时间: 2008-10-23 18:50
标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
房地产公司在项目未完工前按当时的适用税率预交所得税,项目完工时汇算所得税,新税法税率调为25%,请教各位,汇算所得税时是分段计算所得税,还是一律按调整后的税率(25%)计算?
作者: NB958    时间: 2008-10-24 08: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1号)第一条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作者: 内蒙古    时间: 2008-10-24 18:39
怎么理解“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预收账款时所得税率为30%(外商投资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转收入,完工时点的所得税率调为25%。在汇算所得税时,把以前预收账款部分是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还是统一按调整后的税率25%汇算?谢谢指教。
作者: 内蒙古    时间: 2008-10-24 18:43
对不起,需要请教的是把以前预收账款是按30%(外商投资企业)汇算还是统一按25%汇算就可。
作者: zznina    时间: 2014-6-2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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