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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新政策(10月9日的文件),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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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jjoling
时间:
2008-10-21 20:00
标题:
关于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新政策(10月9日的文件),是个好消息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广大内资房地产业的财务人员无疑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税收法规,但这个文件还是依据旧的所得税法制定的,看来一定要改了。请大家看看这个最新的文件,他和31号文件在视同销售方面有多大区别呀,他对我们是个很好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09日
解析:这个文件很好,规定的很明确,判定原则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改变”,不改变的——不视同销售;改变的——视同销售。
再看第一条、第(三)项,说得多清楚,原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这次明确:“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是不视同销售的。
对第四条说得还是不讲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这就意味着: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错就错了,别想再找回来。所以大家以前守法就错了,哈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
夏有清凉
时间:
2008-10-22 09:18
好的政策,积极学习!
作者:
喻俊
时间:
2008-10-22 10:05
真够新的,佩服呀有才
作者:
意林星
时间:
2008-10-23 13:27
好的政策,积极学习!
作者:
八月桂花香
时间:
2008-10-24 10:13
是不是说,自建房屋如用于出租,不用再视同销售了?
作者:
ZHOUYUE
时间:
2008-11-4 15:58
好的政策,积极学习!
作者:
小北极熊
时间:
2008-11-5 20:10
移送他人仅指无偿赠送么?低价出售给职工是否也可以归到这里?
作者:
八月桂花香
时间:
2008-11-5 22:20
所以说呀,别着急交税,有时候太老实了反而倒霉。
作者:
th0321
时间:
2008-11-14 15:10
好文,好政策啊,有筹划空间
作者:
茧里的蝴蝶
时间:
2008-11-15 09:06
终于找到依据了
作者:
匪兵乙
时间:
2008-11-17 11:51
疑问:开发产品转自用是否还可以按公允价计入固定资产还是按新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程结算前的实际支出计价?
作者:
phoebe
时间:
2012-3-12 16:32
天呐,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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