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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精选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9-7-4 08:58
标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精选


1、物业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应在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物业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2、请问房地产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产生的利息,土地增值税能够扣除吗?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土地出让金的利息不属于该范围,一般不允许扣除,但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青岛就有明确规定,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四条“关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问题”规定,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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