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新政速递:关联方利息支出列支标准改变(财税[2008]121号)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0-20 21:42
标题: 新政速递:关联方利息支出列支标准改变(财税[2008]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0-20 21:46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对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做出明确规范。
文件规定,一般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5: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一般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0-20 21:46
记得以前是注册资本的50%
现在明确为2:1
对企业是重要利好消息啊
作者: 含笑半步癫 时间: 2008-10-21 09:25
以前年度的能不能参照执行??
作者: 七宝 时间: 2008-10-21 09:28
谢谢啊
作者: 星波 时间: 2008-10-21 09:37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非常感谢楼主
作者: 乐乐欣欣 时间: 2008-10-21 09:42
谢谢老大的分享!
作者: 惠州-鹰击长空 时间: 2008-10-21 09:46
请问楼主一个关健问题:与关联企业收付利息时的合法凭据是什么?收据行吗?
作者: 行云流水福建 时间: 2008-10-21 09:48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怎么理解,那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了吗?
作者: 365687450 时间: 2008-10-21 09:52
标题: 谢谢楼主
谢谢楼主
作者: 蓝灵儿 时间: 2008-10-21 10:57
谢谢楼主收集新信息啊
作者: weylie 时间: 2008-10-21 14:26
绝对是重大利好,谢谢老大第一时间提供如此有用的信息
作者: NB958 时间: 2008-10-23 09:13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这里应该是怎样理解的
作者: XXX 时间: 2008-11-8 15:33
学习,学习
作者: 鹰击长空 时间: 2008-11-27 10:14
非常感谢楼主

作者: 百炼金刚 时间: 2008-11-27 15:30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很感谢,多谢多谢
作者: 溜溜宝贝儿 时间: 2008-11-28 10:21
楼主,请问如果关联方相互资金往来不收利息有没有问题啊?税局说关联方资金往来视同借款,要收利息,并冲减财务费用,这样的说法有没有依据啊?
作者: evantian 时间: 2008-12-1 20:51
如果当该企业税负高于境内企业关联方时,是根据低的那个税率计算税前抵扣的利息支出额吗,在5:1或者2:1的范围内。可以这样理解吗?
作者: 意林星 时间: 2009-1-8 14:45
很好,学习增加知识了
作者: 意林星 时间: 2009-1-8 14:50
很好,学习增加知识了
作者: 意林星 时间: 2009-1-8 14:52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7797
对企业是利好。
作者: 院田白水居士 时间: 2009-1-8 17:58
非常感谢楼主

作者: binbingoo 时间: 2009-1-11 18:54
12345678910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2-14 21:58
很好,学习增加知识了,谢谢
作者: 心如止水a 时间: 2009-2-24 13:33
得以前是注册资本的50%
现在明确为2:1
对企业是重要利好消息啊
作者: 心如止水a 时间: 2009-2-24 13:34
怎么才能提高阅读权限呢
作者: 邢继雷 时间: 2009-2-24 17:21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其他企业,为2:1;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比如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那么企业是否就可以接受1000万的债权性投资??
第二个问题,在所得税的问题上,利息支出是否还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内的准予扣除?
第三个问题,给关联方的利息,拿什么凭据入账呢??对方开的收据可以么??还是得到税务局开具发票???
作者: 邢继雷 时间: 2009-2-24 17:23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其他企业,为2:1;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比如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那么企业是否就可以接受1000万的债权性投资??
第二个问题,在所得税的问题上,利息支出是否还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内的准予扣除?
第三个问题,给关联方的利息,拿什么凭据入账呢??对方开的收据可以么??还是得到税务局开具发票???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2-24 17:25
个人意见:
第一个问题:没错
第二个问题:利息支出肯定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第三个问题:按照规定应该开具发票,如果不开具发票是不能列支的
作者: 邢继雷 时间: 2009-2-25 11:12
非常感谢你的回复!!!!谢谢!!!!!
|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