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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私车公用涉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9-6-11 09:00
标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私车公用涉税处理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名下车辆较少,计划与员工签订有偿租车协议,请问哪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答复】

(一)个人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收取租金租赁车辆涉税分析如下:

1. 增值税及附加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印发)第十五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这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对于个人租赁车辆给企业,个人可到税务机关按照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并代为开具发票。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车辆租赁给公司取得的所得为“财产租赁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

租车协议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范围

“私车公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租赁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车辆维修费等。

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相关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此类费用应由车主个人承担。

租赁费、汽油费等需凭借发票列支,其他费用也需要合法的凭证列支。 (, 下载次数: 45) (, 下载次数: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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