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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地下车位“销售”土地增值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9-1-22 17:16
标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地下车位“销售”土地增值税问题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20年之后,通过使用权赠送等方式变相销售车位。请问对这种方式销售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人?


【答复】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销售”地下车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应看该车位是否具有产权,有产权的车位销售,应当按“其他类型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但如果地下车位没有产权,则不存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而在实务中,对于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各地的处理千差万别,概括起来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无产权地下车位的销售收入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同时允许成本扣除,包括:


(1)湖北(鄂地税发〔2008〕207号);


(2)青岛(青地税函[2009]47号);


(3)浙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等


第二种情况:遵循形式重于实质原则,将无产权地下车位的销售收入不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人,同时不允许成本扣除,包括:


(1)辽宁(辽地税函[2012]92号);


(2)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1号);


(3)西安(西地税发[2010]235号)等


综上所述,贵公司应结合项目所在地方的土增税政策为依据,进行判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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