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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业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8-12-25 09:09
标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业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业主自身原因未及时筹集到购房资金造成违约,收到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


首先,关于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客户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分两种情况:


1.合同继续执行,即销售行为继续有效,业主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企业需缴纳增值税。


2.合同终止,即销售行为不再成立,业主支付的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


其次,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故企业收到的违约金属于实施条例中的“其他收入”,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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