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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营销设施费的土增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8-12-24 10:11
标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营销设施费的土增税处理
孙炜财税课堂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答复】

对于营销设施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大家应该都比较熟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明确规定,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在土地增值税上,房地产企业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红线外,或者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

但是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咨询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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