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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汇算清缴开始前的温馨提示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8-12-14 10:26
标题: 汇算清缴开始前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企业家和财务朋友:
     2018年会计年度马上结束,向您道一声:辛苦了。

     无比重要的年终汇算清缴马上开始,以下的两个问题您注意到了吗?

(一)股东向公司年底前应归还

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在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未归还的借款视为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其中“该纳税年度”是指“借款时的纳税年度”。

【举例说明】
       股东A、B两人作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由于个人消费的原因,
       股东A于2018年1月1日从公司借款1000万元;
       股东B于2018年12月21日从公司借款2000万元;
错误理解:
       只有A必须2018年12月31日归还,B可以延迟到2019年12月20日归还借款。
正确理解:
      A和B均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各自公司的借款,否则股东B应缴纳股息红利分配个人所得税金额=2000*20%=400万元。

(二)向银行融资借款应取得发票

2018年8月30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时提到: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营改增后,部分企业仍然以银行不给开具发票为由,以银行利息单入账,此次给企业敲响了警钟。


以后企业再凭借利息清单入账,属于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允许扣除的金额“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理解为该项支出属于发票开具的范围,且开票时间即对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企业汇缴期满前。

目前税收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继土地成本、开发成本之后的第三大成本。危急时刻,企业应开源节流捂紧荷包,汇算清缴时应充分重视资金的时间价值。


年底了,我们能够充分理解财务比较忙,加上今天双12,还要回家抢购,所以废话不多说了。


祝贵企业合理合法节税,顺顺利利完成汇算清缴。

                                                                            您的朋友 牛鲁鹏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8-12-14 11:39
谢谢老师无私分享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8-12-14 13:51
tang-tang 发表于 2018-12-14 11:39
谢谢老师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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