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财税[2006]114号文的一些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ruscle
时间:
2008-10-19 17:00
标题:
关于财税[2006]114号文的一些疑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8月16日以“财税[2006]114号文”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2、对“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进行了解释与界定。
问题是如果签订的是总包合同,如果一些装饰材料甲供,比如外墙涂料等,可以不计算营业税吗,
作者:
lxb
时间:
2008-10-19 18:07
这种情况下甲供材不计营业税及其附加
作者:
ruscle
时间:
2008-10-19 18:28
标题:
再说明白一点
我的意思是签订合同时候,建筑主体(包括结构)是和外墙和公共部分一起发包的情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0-20 08:43
仅仅限于装饰装饰工程
建安工程总包合同中甲供材料还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作者:
匪兵乙
时间:
2008-10-20 11:11
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需要缴纳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