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那些情况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通知》对于没有设置帐簿或帐目混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清算也进行了明确,即实行核定征收。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范围是: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
账目混乱或者资料凭证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情况;
(4)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逾期不清算等行为;
(5)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我省补充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交由销售企业,只开发不销售,提供不出销售收入凭据的情形纳入核定征收范围,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省现在执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2.5%。为了推动和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同时也考虑各地预征率高低不等,将核定征收率规定为在1.5%--2.5%的幅度内由各地自行确定。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程序
凡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凡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开发项目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