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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告费、业务宣传及招待费的基数 [打印本页]

作者: 会计学习人    时间: 2008-9-25 17:43
标题: 广告费、业务宣传及招待费的基数
税法规定,不超过销售收入15%的广告费可以扣除,那么它的基数是收入吗?那如果预收款不做结转,是否是以预收款为基数扣除?同样包含业务宣传费及招待费。
作者: ftfang    时间: 2008-9-25 19:48
预收收入是不能作为基数的,如果没有实现收入,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是不可以扣除的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9-25 22:24
楼上的同学说得很对,预收账款不能作为计算基数,不得扣除
作者: 艺曼    时间: 2008-9-26 11:12
支持2#的观点,说的很正确
作者: 安子仪    时间: 2008-9-26 11:22
楼上的同学说得很对,预收账款不能作为计算基数,不得扣除
作者: 君林天下    时间: 2008-10-9 12:07
看看
作者: 惠州-鹰击长空    时间: 2008-10-9 12:14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作者: 惠州-鹰击长空    时间: 2008-10-9 12:16
以上是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即广告加业务费合计只能按15%比例扣除,请同行们说说我的理解是不是对的??
作者: scymg    时间: 2008-10-9 15:25
是这样的,就是广告和宣传费不分了,统一按15%扣除
作者: 李超    时间: 2008-10-9 15:31
xian zai de wen ti shi dangnian shiji fasheng de guanggaofei ruhe chuli?
作者: 蓝蓝    时间: 2008-10-9 15:35
是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合计数的15%吗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9-5 17:17
我觉这个问题,应该再根据31号文及所得税条例,再讨论一下!!
作者: suim    时间: 2012-11-15 23:26
这个的确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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