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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向社会自然人融资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9-8 01:01
标题: 房地产企业向社会自然人融资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向社会自然人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是否只要代扣20%的利息税即可,收款人还需提供其它手续吗?谢谢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9-8 01:01
房地产向个人融资,建议通过银行委贷,银行给予出具利息凭证,这样既避免违法融资问题,也解决了正常税前抵扣的问题,银行的委贷费用,找关系较好的银行,象征性的收一下即可,例如500元等,而且银行出具的手续费也可以税前抵扣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9-8 01:01
如直接向个人融资,利息不高于银行贷款,对方无法给你出具发票,税务局不给Dai.开,全国各地的税务局掌握的严格程度不同,严格来说,无利息发票无法税前扣除,但有的地方,只要你代扣他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再叫对方打一收条,有的地方也认可,但从标准上来说,无利息发票无法扣除
作者: 涵琳    时间: 2008-4-11 10:24
是的,我们公司也有向个人融资的这部分利息,对方又不愿意交个税,更别说营业税了,这部分进不了成本。也是一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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