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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允许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是否合理? [打印本页]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8-9-19 12:53
标题: 不允许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是否合理?
请问:设备安装企业开给房地产企业的发票是地税工程发票,本地国税税务机关认为应开具国税的普通发票,不允许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是否合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9-19 13:15
此类案例很难说清楚
最好的办法就是当初就与设备安装企业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设备采购(或代购)合同,一份为为施工合同,这样自然而然设备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施工开具建安发票,就不会遇到象楼主这样的麻烦

楼主遇到的问题,我觉得税务局应该是无理的,我房地产企业已经取得了合理合法而且实际支付的凭据,税务局有什么理由不让列支。如果税务局认为设备部分应该缴纳增值税,那他应该去查施工企业才对
作者: lxb    时间: 2008-9-19 16:41
啊!还有这种事情?不会吧?
作者: 细思量    时间: 2008-9-20 20:17
这个就有些强词夺理了,材料不也是并入工程统一开票了吗?
作者: 680311    时间: 2008-11-3 16:28
奇了怪了,没有道理的
作者: gzcn    时间: 2009-1-7 12:46
问题在于对方,只不过税局要完成任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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