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三是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仍按上述原则确认,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四是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关于应税收入和税金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七是上述规定执行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起。
注意事项: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附件:税政清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发文日期:2016-11-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等。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6]43号 发文日期:2016-04-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计征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成交价格或应税收入均不含增值税;个人转让房屋,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6]36号 发文日期:2016-03-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销售不动产。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08]137号 发文日期:2008-10-22 有效性:条款失效
相关内容: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5]139号 发文日期:2015-12-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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