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
税种 | 税负测算 | 备注 |
企业所得税 |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值-原计税基础)×25% |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增值税=销售额*17% 或,增值税=销售额*4%/2 | 如符合“打包转让(资产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要求,可以免征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 |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率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率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速算扣除率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速算扣除率35%); | 财税〔2015〕5号:“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契税 | 不动产转让价值×3% | 契税暂行条例 |
印花税 |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 | 国税发〔1991〕155号等 |
二、资产划转 |
税种 | 税负测算 | 备注 |
企业所得税 | 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纳税: | (1)政策依据: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2)后续管理: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
增值税 | 增值税=销售额*17% 或,增值税=销售额*4%/2 | 税法上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
土地增值税 | 同“增资” | 同“增资” |
契税 | 免征契税 | 财税〔2015〕37号: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适用期: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
印花税 |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 |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国税发〔1991〕155号 |
三、分立 |
税种 | 税负测算 | 备注 |
企业所得税 | 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纳税: | 财税[2009]59号:(1)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2)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增值税 | 增值税=销售额*17% 或,增值税=销售额*4%/2 | “打包转让”要求资产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可以免征增值税,本交易难以符合。 |
土地增值税 | 暂不征收 | 财税〔2015〕5号: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契税 | 免征 | 财税〔2015〕37号: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适用期: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
印花税 |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 |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国税发〔1991〕155号 |
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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