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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未完工产品的所得税计算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sophyan    时间: 2017-2-27 16:20
标题: 房地产企业未完工产品的所得税计算依据
房地产企业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收账款10万

借:银行  10
     贷:预收 10

我们这进行按揭贷款必须先开发票,假设房子总价款50万(不考虑增值税),开票时记:

借:应收 40
       预收  10
    贷:   预收 50

年末应收账款未收回

确认本年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为50-40=10万元还是就是预收账款挂的50万?

作者: cff940502    时间: 2017-3-1 09:32
未完工产品所得税是预交,计税依据是10万元
作者: lyaoyao    时间: 2017-3-2 23:53
学习了
作者: dolphin2017    时间: 2017-3-10 16:43
本帖最后由 dolphin2017 于 2017-3-10 16:45 编辑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款,进行所得税预缴纳税时,做如下纳税调增:
纳税调增=预售款*计税毛利率 — 预售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作者: hui7825    时间: 2017-7-31 11:13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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