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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开公司新项目,临时性售楼处所取得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打印本页]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7-2-23 14:27
标题: 房开公司新项目,临时性售楼处所取得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房开公司新项目,临时性售楼处所取得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除对增值税有影响,对其他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房产税等等都有影响吗,请大家多讨论,多指点我一下,谢谢!

作者: 小东    时间: 2017-2-23 15:36
根据2009年31号的规定,如果你这个临时售楼处的成本不能单独核算,应做为开发成本核算。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开企业,相应取得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可以单独核算,应做为固定资产核算。你取得的进项需要分两年进行抵扣。
房产税,不管你如何核算,不管是不是临时,只要符合房屋的定义,都需要缴纳。
作者: nthzy    时间: 2017-2-23 15:39
可以抵扣,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对其他税种应该没有影响
作者: 索马    时间: 2017-2-23 15:42
临时性售楼处所取得进项发票是租赁过来的,还是购进的?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7-2-23 16:52
小东 发表于 2017-2-23 15:36
根据2009年31号的规定,如果你这个临时售楼处的成本不能单独核算,应做为开发成本核算。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 ...

临时性的售楼处,不用了,会拆迁掉的,不属于非常损失吗,按增值税非增税应税项目处理的化,进项税应不能抵扣吧,我个人这样理解的,但是我没有找到相关文件,2009年31号文件好像没有关于进项税的吧,期等你的进一步回复。谢谢,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7-2-23 16:53
小东 发表于 2017-2-23 15:36
根据2009年31号的规定,如果你这个临时售楼处的成本不能单独核算,应做为开发成本核算。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 ...

临时性的售楼处,不用了,会拆迁掉的,不属于非常损失吗,按增值税非增税应税项目处理的化,进项税应不能抵扣吧,我个人这样理解的,但是我没有找到相关文件,2009年31号文件好像没有关于进项税的吧,期等你的进一步回复。谢谢,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7-2-23 16:58
索马 发表于 2017-2-23 15:42
临时性售楼处所取得进项发票是租赁过来的,还是购进的?

新项目开发公司自建的临时售楼处,非租凭的,也非购进的,自建的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作者: 索马    时间: 2017-2-23 17:39
个人认为自建的是应该可以进项抵扣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7-2-24 16:16
俺理解临时性售楼处是作为开发项目的一部分,其取得进项发票,是可以抵扣。
作者: 财会之星    时间: 2017-2-25 22:22
可以抵扣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7-2-27 09:47
财会之星 发表于 2017-2-25 22:22
可以抵扣

谢谢收到,希望大家一起互动起来,互相学习。我个人还是倾向于这个非正常损失,必定它将来无产权的,土增清算不是也不认这部分成本的吗,
作者: feng8066aw    时间: 2017-2-27 10:55
谢谢整理,学习学习
作者: 保丰房地产    时间: 2017-2-27 11:36
临时性售楼处也是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应该可以抵扣
作者: 保丰房地产    时间: 2017-2-27 11:36
临时性售楼处也是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应该可以抵扣
作者: 保丰房地产    时间: 2017-2-27 11:37
临时性售楼处也是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应该可以抵扣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7-2-28 10:25
保丰房地产 发表于 2017-2-27 11:37
临时性售楼处也是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应该可以抵扣

谢谢,我知道了,可以我理解有误吧,多谢分享
作者: lyaoyao    时间: 2017-3-2 23:37
我也觉得是可以抵扣,分期抵扣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7-3-3 13:58
lyaoyao 发表于 2017-3-2 23:37
我也觉得是可以抵扣,分期抵扣

好的,明白了,
作者: Jandyz    时间: 2017-3-4 14:16
我是来看看的
作者: Jandyz    时间: 2017-3-4 14:16
tang-tang 发表于 2017-3-3 13:58
好的,明白了,

多向你学习呀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7-3-6 09:38
Jandyz 发表于 2017-3-4 14:16
多向你学习呀

原业是这样呀,
作者: aj450322    时间: 2017-3-8 15:28
红线内外有差别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7-3-9 09:08
aj450322 发表于 2017-3-8 15:28
红线内外有差别

朋友具体说说吧,红经外不就不是本公司的开发产品了吗,并且也不合规建筑吧,自己的理解,多谢您的回复
作者: Jandyz    时间: 2017-3-10 11:06
tang-tang 发表于 2017-3-6 09:38
原业是这样呀,

亲,加个好友,可以互相学习一下
作者: dolphin2017    时间: 2017-3-10 16:09
本帖最后由 dolphin2017 于 2017-3-10 16:38 编辑

如果临时性售楼处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做进项税抵扣,等到了临时性售楼处拆除时可做进项税转出(这相当用于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7-3-13 09:25
dolphin2017 发表于 2017-3-10 16:09
如果临时性售楼处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做进项税抵扣,等到了临时性售楼处拆除时可做进项税转出 ...

谢谢,你的这个想法我能够理解,跟我的理解差不了多少,多谢您,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7-3-13 09:36
tang-tang 发表于 2017-3-13 09:25
谢谢,你的这个想法我能够理解,跟我的理解差不了多少,多谢您,

谢谢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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