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接手一家物业公司的账务,因为物业费的收取基本都是长期的(一年以上) 当月收到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是否要先做预收,按每月物业费标准结转收入? 或者当月收到直接计入当期收入缴纳增值税? 个人感觉前者比较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规定,但是需要每个月滚动计算收入,有上百家业主,不定期交纳物业费,需要及时维护交费、结转收入信息,工作量非常大。 感觉收入当月直接计算缴纳营业税也并不影响总体税额,因为每个月都会有物业费收入,收入额也基本稳定。 不知道税务局有没有相关规定,也不知道各位同胞有没有什么更好的方法能赐教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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