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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的应对 [打印本页]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6-6-19 22:38
标题: 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的应对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业主通常会提出的抗辩主张,如提出物业公司在环境、公用设施维修等方面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如何应对呢?
业主通常提出物业服务不到位的主张如下:
(一)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未进行维修
(二)小区环境脏乱差
(三)公共区域乱推杂物
(四)供暖
物业公司的应对思路
(一)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未进行维修
有诸多因素会对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产生影响。例如:天气因素、环境因素、采买相关零部件、专业人员进场、筹措维修资金等都是需要时间的。故而,即便维修时间稍有迟延,也不能认定是物业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
同时,物业服务有一定的滞后性,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大部分是需要业主的保修,接到报修后物业会去进行维修,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照片,只能说明当时有损坏的发生,但不能说明物业没有履行维修义务。
(二)环境脏乱差
物业服务是为整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难免无法做到即刻马上反应,环境脏乱差的照片,可能只是反应当时的状况,但不能说明发现问题后物业公司不打扫卫生,清运垃圾。而且,业主随意乱扔垃圾,是环境脏乱差的主因。
(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首先,杂物的所有权属于业主,物业公司无权随意进行处置;其次,物业公司多次通知业主不要乱堆放杂物,已履行了制止义务;最后,物业公司也曾向公安城管进行举报,也配合公安、城管进行过清理,但每次清理后,业主仍然堆放,是业主违反物业合同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四)供暖
首先,供暖是否由物业公司提供,业主是否与物业公司签署供暖合同。基本上供暖是由专业供暖公司提供,业主与供暖公司签署供暖合同,供暖费也是供暖公司收取,所以,供暖问题与物业公司无关,与物业服务纠纷无关,应由业主与供暖公司解决。
物业公司为证明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准备相应证据:
(1)房屋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
证据: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巡查记录、维修记录、报修记录
(2)环境卫生
证据:垃圾清运记录、卫生清扫记录
(3)绿化环境
证据:绿化养护记录
(4)保安
证据:保安的交接记录、保安的值守记录、保安的巡查记录
(5)治理杂物乱放
证据:制止乱放乱停的通知、照片;向公安、城管举报的记录
作者:龚晓菲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7-8-24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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