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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营改增后 抵扣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wmf0524    时间: 2016-5-20 11:01
标题: 房地产营改增后 抵扣问题
请问一下  营改增后 过路费和加油费可以抵扣吗
我是房地产老项目按简易计税了 后面还有新项目按一般计税还没动工



作者: flood    时间: 2016-5-23 09:59
你目前属于老项目,但你未来还有新项目
今后存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并存的问题

建议取得的成本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过路、加油费都进行认证,在应交增值税科目过一下再结转成本费用
如果新项目开工,按实际情况可以将用于新项目的部分从成本中调整出来,如果新项目不开,也不影响你会计核算
一举两得,只是咱财务部工作量要大些

以上建议希望对你有用

作者: baohua_xu    时间: 2016-5-24 09:49
上述办法不错,只是过路、加油数额不大,个人认为新项目开工后再考虑也不迟。
作者: baohua_xu    时间: 2016-5-24 09:50
只有与新项目有关的成本费用才能抵扣
作者: 孤单人    时间: 2016-5-30 10:25
房地产项目按简易计税办法,过路费和加油费就不能抵扣了
作者: blancy123    时间: 2016-5-30 17:20
老项目的时候不能抵扣,等新项目开工,就去取得专票,认证抵扣
作者: xkycjl    时间: 2016-6-1 21:29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的除外。具体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作者: 孤单人    时间: 2016-6-5 08:56
房地产老项目按简易计稅后,过路费和加油费就不能抵扣了
作者: 云儿飘    时间: 2016-6-7 20:44
简易计税是没有抵扣的呀
作者: 西联乡    时间: 2016-6-14 11:24
好好学习
作者: 799710287    时间: 2016-6-20 16:27
营改增房产行业可心低扣的费我不太清处
作者: sogy1027    时间: 2016-6-30 15:09
除了油费外,那固定资产打印机用的碳粉、电费等等可以抵扣吗?这些不止是现在旧项目会用到,新项目也会用到哦,不太明白,求指点

作者: xianesina    时间: 2016-7-21 09:11
进来看看学习下
作者: wddwlx    时间: 2016-7-25 15:41
不错,学习了
作者: 超级老大    时间: 2016-11-7 15:02
我们公司情况 是老项目已经完工销售,现在新项目还未开工,所以现在的进项都是进行认证留抵的,老项目是简易征收,开销票是不进行抵扣的,5%直接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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