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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省国税局营改增试点20 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6-5-10 11:42
标题: 浙江省国税局营改增试点20 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营改增试点20 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浙江省国税局
一、农产品抵扣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第26 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
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为开具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
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
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
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
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同时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建议开具一张增值税普
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或者开具
一张分两栏(住宿费一栏和餐费一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目前居民自然人可以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目前,居民自然人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
产。
四、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如何掌握试点前后的时间问题?
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我们建议仍按取得不动产时间(即三证时间)来
掌握,不按转租时间来判定。
五、关于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个人代理人问题
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代理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
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营改增之前,营业税
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改增之后,个人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
人。由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
也涉及到个人利益,敏感性强。
为了适应保险行业业务需求,减少个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
拟对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问题采取集中代为开具发票的形式。具体操作如
下: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居民自然人,下同)清单,注
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
后,由保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为开具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为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
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
述规定开具发票。
其他单位代理人问题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六、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
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
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
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我们建议开具收据,暂按
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
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
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七、关于纳税人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
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
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
时间来判定,2016 4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
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 5 1 日以后取得的不动
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对此问题,有人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并没有
进行明文规定。16 号公告中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
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适用普遍规定。我们建议
按下列办法确定取得的不动产时间:不办理房产证等三证的,按竣工
验收完成时间确认为取得的不动产时间;办理房产证等三证的,按房
产证等三证时间确认为取得的不动产时间。
八、关于餐饮业外卖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
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17 号)规定,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
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
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
[2010]139 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
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
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此次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17 号公告虽未明文废
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
应适用17%的税率。
九、关于个人二手房购买时间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对于北京市、上
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住房对外
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住房购买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
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 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
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
的时间(以两者时间孰先为准)。
十、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6-5-10 14:14
了解了解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6-5-10 14:20
学...习!!!!!!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6-5-10 14:25
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西联乡    时间: 2016-5-10 14:28
受益匪浅
作者: gst1012    时间: 2016-5-10 16:06
这么快就有解答啦
作者: ncwdd    时间: 2016-5-11 04:39
回贴学习
作者: cff940502    时间: 2016-5-11 08:43
看一看
作者: 李小皮    时间: 2016-5-11 10:20
学习一下下子看看情况
作者: sgjccj    时间: 2016-5-11 11:32
学习学习了
作者: zh7209    时间: 2016-5-11 13:16
学习学习学习
作者: gonk    时间: 2016-5-11 15:23
来学习
作者: 天下一游    时间: 2016-5-11 16:02
学习学习
作者: 海南天涯    时间: 2016-5-11 16:31
谢谢分享
作者: 龙之吻    时间: 2016-5-11 17:19
重要,太重要了
作者: hellogucci    时间: 2016-5-12 10:21
谢谢。。。
作者: 林子良    时间: 2016-5-12 16:34
与时俱进,学习新政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16-5-13 11:27
我来看看具体规定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16-5-13 14:13
回复看看怎么说的
作者: 昔日重现    时间: 2016-5-13 17:18
学习下看看各地的营改增后,具体操作。
作者: jiurihanxin    时间: 2016-5-14 15:10
谢谢了!!
作者: 徐月军    时间: 2016-5-15 09:03
学习来啦
作者: chaoer2000    时间: 2016-5-16 11:23
haohaoxuexi 确实需要学很多
作者: 展翅    时间: 2016-5-17 09:27
学习了,谢谢
作者: pan    时间: 2016-5-18 11:25
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1050637373    时间: 2016-5-20 09:14
学习学习学习
作者: giraffe    时间: 2016-5-20 10:22
了解了解
作者: wmf0524    时间: 2016-5-20 10:53
不错  看看  学习 一下
作者: 王小楠    时间: 2016-5-23 08:27
看看学习下
作者: 黄黄立青    时间: 2016-5-23 16:32
认真学习学习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6-5-23 17:51
学习学习
作者: 醉墨书田    时间: 2016-5-24 10:29
学习一下
作者: 长江畔    时间: 2016-5-24 17:17
不要隐藏!
作者: 涯思    时间: 2016-5-24 17:27
回复学习一下
作者: acerly    时间: 2016-5-25 10:18
进来学习学习
作者: zhp298    时间: 2016-5-26 09:11
学习学习
作者: k9972929    时间: 2016-5-26 23:20
学习学习
作者: lonkee    时间: 2016-5-28 16:20
我也想看看
作者: 游斌国    时间: 2016-6-20 17:48
学习,谢谢
作者: flh2379    时间: 2016-9-6 16:05
学习了 谢谢
作者: 西联乡    时间: 2017-2-7 16:54
谢谢分享
作者: tzpyl    时间: 2017-2-8 08:37
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逍遥公子乐无奇    时间: 2017-2-14 09:20
afasfasfasfsdfasfdsafdas
作者: 红豆    时间: 2017-2-14 14:27
学习学习,谢谢楼主大人
作者: wfhd1234    时间: 2017-3-2 10:16
看一下
作者: wzx755    时间: 2017-5-24 14:34
好好学习,天天高上
作者: feigewz    时间: 2017-6-24 09:42
看一下,都有什么内容
作者: 胡柯淓    时间: 2017-8-4 08:53
想学习巩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作者: 煮兔子的锅    时间: 2017-10-20 14:24
还有20个问题待解决,回复继续学习
作者: 张泰欣    时间: 2018-1-6 09:21
谢谢分享

作者: dekhtk    时间: 2018-1-23 20:43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tzpyl    时间: 2018-1-24 08:55
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964675466    时间: 2018-1-30 10:56
想学习学习
作者: K_K    时间: 2019-10-22 13:22
看看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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