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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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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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挂牌土地,两种入账成本
“招、拍、挂”方式下土地使用权的入账成本探讨
不久前一位在A房地产公司工作的财务人员小张向我咨询一问题:他们公司准备通过竟拍方式受让一块宗地。若能成交,需要支付宗地开发方B公司开发建设补偿费4亿元,支付政府土地出让金1亿元。小张问他们公司该宗土地的入账成本应该是多少。 小张的这个问题相对比较简单。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无形资产章节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企业以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应为付出的出让金”。 所以小张公司土地入账价值应为5亿元(开发补偿费4亿元和土地出让金1亿元)。
事有凑巧,几天后B公司的财务人员小李也咨询了一个问题:他们公司开发的宗地(就是先前A公司准备竟拍的宗地,由于某种原因A公司没有竟拍成功),投入开发成本3.6亿元,经过评估的挂牌底价4亿元,土地出让金1亿元。现在该土地由B公司自己竟得。按照现行规定,由于该宗地先前由B公司开发,所以B公司只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1亿元就可取得该土地。小张问他们这块地入账成本应该是多少。听完小张的表述,我没加思索的回答:4.6亿(开发成本3.6亿+土地出让金1亿元)。
等我闲下来把小张和小李的问题联系起来考虑时,我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为什么同一块土地,在不同的公司会有两种不同的入账价值呢。既然小张公司购买支出为5亿元,可以肯定,小张公司以5亿元成本入账没有问题,也说明这块土地的市场价值为5亿元,其他竟买人(包括B公司)的土地入账成本也应该是5亿元。难道我给小李的答案错了?
我把我的疑问告诉了几位会计资深同行,他们的观点也各有侧重,有的主张用实际成本4.6亿元,有的主张用公允价值(市场价值)5亿元,且各有道理。后来,经过认真分析,我认为:B公司应该用实际成本4.8亿入账。理由如下:
一、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它适用于所有持续经营企业的资产价值计量,同样适用于B公司。而公允价值原则只是特定情形下的一种计量方式,如接受投资、捐赠等。
二、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里的B公司的虽然从形式上看和其他竟拍人一样从政府部门(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那里竟得土地,完成了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好像其入账成本应该和其他公司一样按成交价格入账。可实质上,由于B 公司的特殊身份(一级土地的开发商)和现行政策(只需交纳出让金,不需自己付给自己开发费)的因素,B公司与政府部门进行的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产品交易。所以,B公司不能用交易价格作为入账价值。
那么,造成这种“一块挂牌土地,两种入账价格”的原因是什么呢?
为了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家出台了不少针对土地市场的举措,其中包括取消土地协议出让、所有土地项目必须走公开挂牌的出让形式(个别项目除外)。而对于原土地一级开发商自己竟拍土地的,国家不能象其他竟拍者那样支付原开发商土地一级开发建设补偿费,而是采取了一种类似折中的方式,只让其交纳土地出让金,不要求另外支付费用,即以开发投入抵顶开发补偿费。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其他企业摘牌,这笔开发补偿费国家本来也拿不到,也就没有必要对一级开发商的资金体内循环过多干涉了。
上述交易形式和交易资金的不同步,造成了财务人员对此类交易土地入账成本的困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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