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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返现的个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ken75    时间: 2016-2-2 21:39
标题: 返现的个税问题!
假如有一个 在“元旦”节签约的客户,接房后房开公司返还1万元的促销手段!
根据《税总函〔2015〕4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第二条: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样的话,我赁客户的领款条(也就是白条)可以做销售费用吗?还会涉及代扣个税吗?这笔费用企业所得税会调出吗?

作者: 潇洒趉①冋    时间: 2016-2-4 15:50
要看实际开具发票金额是否含这1万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6-2-13 09:35
俺理解应该可做销售费用处理,但应代扣个所。
作者: 海天旷览    时间: 2016-2-15 10:22
应代扣个所。
作者: zhangxueyun0    时间: 2016-2-23 15:38
学习新的东西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6-3-20 12:39
不可以,你的销售费用是针对公司销售人员而言的,如果是公司之外的应当去税务局代为开具发票,属于劳务费,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不能根据付款单或者收据入账。你所指的文件很明确适用范围是网络,最好的做法就是直接在合同金额上减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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