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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 [打印本页]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5-11-22 20:34
标题: 问: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
问: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土地因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而被加收滞纳金。请问:1.滞纳金是否应当并入土地价格计算缴纳契税?2.滞纳金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3.滞纳金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在契税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所以,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滞纳金,不在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范围之内,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
在土地增值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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